我们如何讨回公道请指教(我们空间里有照片和判决书)
王秋梅(现改名王梅)判刑5年是否执行可疑,请各位判断。请看下文:
大家看释放证的上下两部分,这是一个叫王秋梅(现改名王梅)的女子的释放证,是江苏省徐州市检察院张处长给受害人看的释放证件。此释放证把性别应是“女”写成“男”,年龄应是“31岁”写成“22岁”,而且没有任何人的签全名,也没有常州市女子监狱的公章。此证的真伪???
惨案发生于1991年9月10日夜。造成夫妻二人重伤害。由王秋梅(现改名王梅)、张洪建、柳振喜、刘德美、李全胜五人共同犯罪造成的。
这是受害人的照片
受害人黄女士的电话:15952119422 qq号:948982956
一、惨案于1991年9月10夜发生后。在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期间,1992年7月22日,王秋梅(现改名王梅)竟然能改名王梅(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在此期间不得改名)而且在1993年12月30日的第一次判决书上依然写的是王秋梅,在被中级人民法院拨回重审。第二次判决的判决书上仍然写的是王秋梅,不知法院为何不去核实犯人的真实姓名。是故意还是???
二、1994年8月9日王秋梅(现改名王梅)被判刑5年(从1995年1月20日至1996年12月10日服刑)。而1996年1月1日王秋梅(现改名王梅)竟然会在张双楼矿签劳动合同。奇!奇!奇!!!
再看泉山区法院卷宗里的提押票局部 没有徐州市拘留所人员的签全名也没有公章。怪!怪!怪!!!真实性耐人寻味!
三、王秋梅应在审查期间于1992年7月22日改名为王梅,由徐州市矿务局集团诧城矿调到了张双楼矿,在没有商调函,没有任何矿领导的签字便可调动,是何人杰作。高!高!高!!!
四、1994年8月9日的判决书,不知法院为何不送达王秋梅(现改名王梅)所在的单位及户口所在派出所,致使王秋梅(现改名王梅)在原单位正常工作,享受了一切不应享受的待遇,使受害人的心理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五、王秋梅(现改名王梅)即使在常州女子监狱服刑,为什么她的档案户口还在原地,没有迁入常州市女子监狱呢?耐人寻味!
下面是王秋梅(现改名王梅)在原单位的履历:
王秋梅(现改名王梅)
92.7.22从诧城调双楼,改名王梅。
92.7—11在双楼房管科。 (92.10.26王秋梅被逮捕,93.5.31王秋梅被取保候审 )
92.12—93.2双楼房管科无工资。
93.3—94.3在双楼待分配。 (为何92、11月份会在房管科?至93/5月在双楼)
94.4—94.7双楼房管科。 (94.6.20王被撤销取保收监,为何7月份还在双楼房管科?)
94.8—96.11在双楼无工资。
96.12—03.8在双楼房管科。(96.12.10王才被释放,为何12月份就在双楼房管了?)
03.9.1—05.6.2在双楼行政科。
05.6.3与矿签订自谋职业协定书,期限05.1.1—07.12.31。
08.1.1—10.12.31与矿物业公司签订自谋职业协定。
08.12.29办理内部养退。
在一审期间,王秋梅(现改名王梅)的亲戚交了壹万元的现金。如果王秋梅(现改名王梅)判了缓刑就给受害人,二审判了5年,法院把壹万元现金又退给了王秋梅(现改名王梅)的亲戚。可笑!!!
六、张洪建是主要犯罪人之一竟然只判了3年还缓刑4年。根据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造成2人重伤,是不是重罪轻判。
七、惨案1991年9月10日夜发生后五罪犯先后到了徐州市泉山区端庄派出所,不知何故段庄派出所把人放了致使罪犯柳振喜、刘德美、李全胜三人在逃。时隔18年后,柳振喜于2009年1月15日才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刘德美、李全胜至今仍然逍遥法外。不知何时才能受到法律的惩治。我们多次找到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人大,徐州市检察院、公安局、人大、法院等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此案。至今都没得到明确的说法。公理何在!谁来为受害者主持公道。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只有呼吁社会上的正义之士关注此案。判决书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