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仲裁。
大家好,我是韶关市武江区政府机关的一名劳务派遣人员。2013年7月1日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正式生效,其中,原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我是1995年入职的该单位的,2008年开始签订劳务派遣人员身份,从1995年开始一直到现在从事与正式公务员同样的工作。
现在像我这种身份的的3人,我们干着和正式的事业编和公务员相同的工作,可是工资却很低,相差很多很多,所以我们迫切呼吁政府:我们要实行同工同酬,按劳分配。
帖子虽然不长,但我不希望沉了,谢谢大家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