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诉讼到法院解决。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1997年开始在某广东国企医院当保安,之后一直工作到2003年,之后被辞退,后面用人单位又重新开始录用我去上班,之后从2004年11月开始一直在这家医院上班,每年都有签订劳动合同,然后2014年1月1日开始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到期时间是2018年12月31日,但是合同还未到期,还剩4年时间。
国企医院让民企承包之后,院长以我太老换了一批新的保安,后面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0天通知我不用去上班了。
我从2004年11月开始算到2015年1月31日合计工龄10年9个月。
而且按照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标准工时制,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正常工作5天,工作不超过40小时。
实际上每周工作6天,共48小时,每月超时32小时。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怎么计算经济补偿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