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补发09年6月16日至10月31日的工资,以同工不同酬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获得劳动补偿事实理由不足,“夜班费”是否属于工资,要根据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确定。
张壤律师于 2014-07-14 12:20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我于2009年5月15日到现在的单位(超市行业)工作,直到11月单位才于我签订合同,依据劳动法关于双倍工资的规定,我现在能否要求单位补发09年6月16日至10月31日的工资,另外:我于14年3月24日前上的是夜班,每月有240元的夜班费,3月24日之后单位以工作需要为由把我调到柜组工作,实际做的是柜组长的工作,但又不给付柜组长的工资,致使我比以前每个月少了240元的夜班费,现在单位其他柜组长的工资与我相比每个月要高800---1000元,请问我可以以同工不同酬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获得劳动补偿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