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收购了,新公司继续与员工签订合同,但是员工之前在旧公司的工龄全部清零,而且旧公司只给予n的补偿。
请问按照《劳动合同法》,我们能够要求旧公司给予2n的赔偿?
这样的要求,有哪些法律文件条例可以作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