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工作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工伤,单位应当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并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然后按工伤进行赔偿。
2010年3月我在上班期间,因公出车祸导致住院,产生大额医疗费用。
现到公司报账,公司领导告诉我公司已给我买了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在这之前公司每年给员工买了社保、医保、失业险、住房公积金和100元意外伤害保险),所以在意外保险赔付(保险赔付3000元)之外的剩余费用公司是没有责任赔付的,,剩余费用由个人承担。
而明年又存在再次住院的费用。而明年又存在再次住院的费用加上本人家庭收入低,无力承担这部分费用。
一时半会也不知该怎么办?请问他们这么做合法吗?都需要那些程序喃?而公司在成都,我的工作地点在德阳,我又该怎么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喃?请各位老师给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