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人合伙收购海产品,甲看货商定价格,乙过来出货并写有收货单,随后支付了小部份货款,就一直拖欠,后经本人一再催促,甲才过来结帐并写下欠条,约定本息于2013年12月之前还清。
如今期限己过我该如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可以把甲乙两人同时定为债务人请求支付吗?恳请各位有识之士好心帮忙解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