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违法解除合同,造成了员工在未履行合同期部分的事实损失,员工是否可以进行主张?
一年合同、三年合同、无固定期合同,他们被终止的事实损失是不同的,请问,如何区别?如何主张?
目前有没有相关法律对“未履行合同期期间的损失”进行明确定义?
有没有相关法律支持“未履行合同期期间的损失”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