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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协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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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36859什么是编号?

培养协议问题

您们好!我于07年7月与a公司签订了1份培养协议,由a公司出培训费3万6千元,我参加集体公司的上海交大工程硕士在职学习,我必须为a公司服务10年,否则,赔偿a公司10万元,每服务1年,赔偿金递减10%。

在09年3月时,b公司向a公司借用我去b公司帮忙进行技术整改(b公司为a公司的供货商),a公司与b公司签订有借用协议(或借用报告),同时a公司发传真给b公司,要求b公司代扣我所负责的5险1金,b公司也按传真要求每月代扣我所负责的5险1金。

我10年6月结束借用,7月开始回a公司上班,但10年8月去社保所查询我的5险1金缴纳情况,发现我的5险1金从09年10月份开始到10年6月已经停交,社保所显示我已辞职。

经多次与a公司协商,a公司认为5险1金是本人与b公司的事,a公司还在10年10月从我10年9月份的工资中扣除862元去补09年10月到10年6月的失业险,我从10年7月在a公司上班至今,待遇比以前低,连续几个月的工资都比以前低了一半,公司也没有安排职位。

本人想以a公司未帮我按时缴纳5险1金为由,解除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获得补偿金,同时要求a公司补交完我的5险1金,但我不知道培养协议怎么处理,是a公司违约在先我就不用赔赔偿?还是我挨赔偿但是按新法赔还是按旧法赔偿?请律师指点迷津或有更好的建议,本人先谢了。

咨询者:fa138423广西
[咨询时间:201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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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3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11-05 10:33
魏国鹏
A公司未依法为你办理社会保险违约行为在先,你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关系,你辞职的行为不属于违约,你不需支付赔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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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图律师
[地区:云南-昭通市
手机:13508709534
积分:4635
]
回答时间:2010-11-05 11:28
张宏图
A公司违约,你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刘子若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0524458
积分:347612
]
回答时间:2010-11-05 13:15
刘子若
A公司没有为你办理社保的行为违约在先,你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你辞职的行为不属于违约,你不需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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