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说:“除非出现条款一中说的重大质量问题,否则买房不得拒绝接受”。
在交收的时候,物品没有重大问题,但是有一些小瑕疵。
我们拒绝接受。我们拒绝接受卖方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提醒我们按条款不得拒绝。
几个月后,卖方说我们已经算接收了,东西就在那里,拿不拿是我们的事情。
我想问在这个过程中,卖方有法律上的过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