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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栾某于2007年一月达成口头意向合伙开店,然后我独自租用了一处房子,并和房东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栾某在隔壁也租了房子,也和他的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
然后我们与2007年6月正式登记了合伙企业,签有一份合伙协议。
到2008年因合伙纠纷签订散伙协议散伙,当时由于各种原因,没有经各自房东的同意,只在散伙协议中约定:他租的房子由我使用,我租的房子由他使用。
并将装修财产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分割。并将装修财产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分割事后房东才知道了这个情况,但也都默认了这样的使用方法。
2010年3月18日栾某在我租的房子中装修,未经房东同意,惹恼了房东。
房东到场阻止了装修的继续。房东到场阻止了装修的继续这时一个王某出来找到房东,告诉房东其实栾某是和王某合伙开店的,此次装修也是王某和栾某共同实施的,并且王某已经投入了一大比钱,而王某是房东的亲戚。
在王某的央求下房东同意装修继续。在王某的央求下房东同意装修继续然后房东将情况与我说明。
要求与我解除原来的租赁合同。要求与我解除原来的租赁合同房东并承诺照顾到栾某的利益,我当时觉得我事实上已经不用这个房子快3年了,便与房东在3月22日签订了终止租赁合同的书面说明。
也没有对房屋内的装修财产的处理进行约定。也没有对房屋内的装修财产的处理进行约定此后,房东和王某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将此房屋租给了王某。
在他们新的租赁合同中,租金被抬高。在他们新的租赁合同中,租金被抬高此份合同中写的签订日期是2010年4月8日,而非真正的签订日:3月24日。
而且房东当时也没有收取王某的租金。而且房东当时也没有收取王某的租金3月26日栾某将我告上法庭,要我赔偿他的装修及其他损失。
此时,王某和栾某同时否认他们有合伙关系。此时,王某和栾某同时否认他们有合伙关系4月6日我和房东协商,房东考虑到先前对我的承诺和各方的利益,答应将房屋按照先前我和房东签订的合同条款不变把房子租给栾某,并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给法庭。
4月7日法庭召唤栾某到法庭问其愿不愿意继续租用该房屋,栾某却拒绝。
在此期间装修继续,4月底装修完成。在此期间装修继续,4月底装修完成但大部分先前装修财产被保留。
5月初,法庭委托鉴定机构对被保留的装修财产进行鉴定,价值为13.8万元。
我再次找房东以及王某谈话,在谈话中王某承认,此房屋内的部分装修设施仍然是王某和栾某共同使用,而且有部分房屋实际是栾某单独在使用。
我对此次谈话进行了录音。我对此次谈话进行了录音但出于其他考虑未递交法庭。
在此后的庭审中法院追加房东为第三人。在此后的庭审中法院追加房东为第三人但又莫名的将房东改为证人。
房东的证言证明了我上述情况的准确。房东的证言证明了我上述情况的准确但是王某在法庭单独的调查笔录中失口否认他与栾某的合伙关系,并说房屋内的所有装修都是王某本人在单独使用。
7月22日我的律师调查到其实早在我和栾某散伙后的不久,该房屋就有另外的人在经营,并有相关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资料证明。
7月28日庭审,我的律师当庭答辩栾某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因为该房屋的经营者不是栾某。
而且,如果栾某当初如果愿意继续租用该房屋的话,其损失完全可以避免。
10月28日法庭宣判,要我赔偿栾某全部的装修损失及其他共计14万。
在整个的事情中,我没有的到全部的装修财产的半点好处,而这些财产还在被栾某和王某继续使用。
面对这有样的判决我该怎么办,我冤不冤?!!哪位律师可以帮我上诉重金聘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