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江苏法律咨询 > 合同纠纷 > 

【法律咨询】关于小产权房买卖

待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34762什么是编号?

【法律咨询】关于小产权房买卖

亲戚于2005年底拿到农民拆迁安置房,其中有1套是属于他们女儿的,但户名是父母的。2006年5月夫妻将女儿的1套小产权房以30w卖出给别人,对方于当时支付的29w,尾款在协议中约定于办理2证后支付,至今没有办理2证的通知下来。

如今女儿从外地回来,没地方住,房价太高买不起,本身就是农民出身,现在想收回该房屋,请问可以收回吗?售出至今4年半时间。

在当时的双方协议中,明确指出标的物为 农民差遣安置房,并且应对方要求注明“双方无视今后房价张跌,任何一方反悔的话,按照协议价格的30%赔偿给对方。

请问,如果起诉可以收回的话,该怎么处理赔偿呢?法院会怎样判呢?按照协议上说的协议价30%的赔偿,还是会按照市价赔偿呢, 还是说合同无效,双方各自承担损失呢?

多谢

咨询者:fa134894江苏
[咨询时间:2010-10-10
悬赏分:
解答数:4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4
陈志超律师
[地区:湖南-长沙市
手机:13549651496
积分:7889
]
回答时间:2010-10-10 16:46
陈志超
小产权卖买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判合同无效,双方返还.至于赔偿问题司法实践法官自由栽量权较大,但一般不会支持按市价差额赔偿.合同约定的按30%赔偿,也未必会得到法院支持.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10-10 17:14
魏国鹏
父母无权出售属于子女的房屋,属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双方返还各自取得对方的财产即可,你方只需返还给对方首付款即可,无效赔偿给对方,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上述第(五)项的规定,你们的买卖协议是无效的。
第五十八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刘子若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0524458
积分:347612
]
回答时间:2010-10-10 18:02
刘子若
如果对方是城镇户口,买卖行为无效。
律师
[地区:
手机:
积分:5530
]
回答时间:2010-10-10 22:32
小产权卖买合同为无效合同,你亲戚可以要回该房产,返还对方的房款。合同无效,双方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方在购买该房产时明知是小产权房,自身存在过错,30%的赔偿约定过高,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如需法律帮助,可电话咨询、联系。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