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由04年9月入职,2010年9月30号合同到期。我由04年9月入职,2010年9月30号合同到期公司跟我续签劳动合同,但我不想续约了,我想问这样能得到2008年1月1号到2010年9月30号的经济补偿金吗?新合同的内容跟旧的有一些不同的地方,那是属于维持原来的条件跟我们续约合同吗?年假还有10.5天,能得到三倍的补偿吗?本年6月30号有一批同事情况跟我一样,都能拿到三个月工资+年假三倍的补偿,但现在公司说不给予我任何补偿。
公司现在这样的做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