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无法律效力
北京殷国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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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在湖南的一家水产示范场工作(事业单位),是正式的在岗职工,但由于行业特点,该单位的一般职员无工资发放,生活来源是靠经营鱼塘维持,单位将其所有的鱼塘每隔几年竞标一次,以租金价高者获得那几年的经营权,但单位职工数要多于鱼塘数,每次竞标必定会有人空手!我父亲就有几年未竞标到鱼塘,单位也没发放基本生活费,现我父亲临近退休年龄,预将个人养老保险金交齐,却接到单位通知说“未养鱼那几年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业要个人缴纳”,还附带一份合同,合同意思是“未养鱼的职工自己承担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我父亲在上面有签字,但当时的情况是不签这个合同就没有竞标权,无奈之下才签字画押的!请问单位的这个要求合理不?合同有法律效力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