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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成立但未履行,反担保人需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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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328399什么是编号?

反担保合同成立但未履行,反担保人需承担责任吗?

反担保人与担保人签订预设的反担保合同,约定反担保人是为某支行与甲签订《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反担保。

后来某支行没有发放贷款,实际发生的是某分行对甲授信,授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商票保贴,担保人在未告知反担保人的情况下与某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商票保贴提供担保。

甲因欠乙的材料款就开出商票给乙,之后乙将商票卖给某分行,办理了贴现贷款,贴现贷款借款人是乙,钱全部进入乙的账户。

商票到期乙未还款,甲也未承兑,某分行要求担保人代偿,其代偿后起诉反担保人。

反担保人认为《反担保保证合同》虽然成立,但未履行,不应承担责任;原告变更主合同的主体(合同当事人)未告知被告,更未得到被告书面同意,根据《担保法》及解释规定,被告不应承担责任;原告说商票保贴就是银行的贷款,被告认为商票保贴是授信的一个品种,是银行保证甲的商票能够保证贴现的承诺,是银行的保证行为而非直接放款行为。

事实上的贷款借款人是乙,是乙将自己拥有的甲的债权(材料欠款)卖给银行的(即票据买卖关系)。

票据买卖关系的保证与借贷关系的保证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毫无关联性。

被告无需承担反担保责任,请问高手!

咨询者:fa505071江苏
[咨询时间:2013-08-25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刘建平律师
[地区:江苏-苏州市
手机:
积分:110200
]
回答时间:2013-08-25 22:56
刘建平
请告知合同的具体内容来为你分析.
陈志恒律师
[地区:江苏-常州市
手机:13906115295
积分:11046
]
回答时间:2013-08-28 20:49
陈志恒
根据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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