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两倍的工资给员工.具体按你已领取过的工资数计.
我申请劳动仲裁有关于工资数额确定的问题想咨询一下律师:
我主张的拖欠10月11月工资是a元(转正后),公司主张我没转正,工资只能按试用工资发放(连试用工资都不是只按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公司也没和我签定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什么证据.我有离职前咨询人事部的电话录音,录音里我问人事部:我10月11月的转正工资是a元对吧?人事部回答:恩.但是现在公司否认我转正也不认可录音内容(认可录音不认可内容).
请问:1,从现有证据看对谁有利,仲裁会支持谁的观点?
2,公司有一份7月份有我签字的试用期工资签收单,(10月转正后就涨工资了,但是一直拖欠着,因此我除了录音以外没有其他证据.)公司能利用这份单据来反驳我的主张吗?仲裁一般会按照什么标准裁决?(仲裁员调解时说如果双方都没有充分证据,那么按照公司说法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我10月11月工资也没办法,是这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