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乡班子成员10人商议(无记录纪要)将节余的项目资金(财政安排)38万元以奖金名义私分(最少的分得5千元),检察院以涉嫌贪污将两名主要负责人逮捕,其他班子成员退钱后未被釆取强制措施,目前私分资金已全部追回,且被逮捕的两人中有1人属自首。
请问这种情况会以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论处?如何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