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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补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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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307522什么是编号?

劳动补偿咨询

您好!我们公司在今年2月28日发布通告称将在今年6月·30 日关闭工厂,员工均按照劳动法给予赔偿,后又发通告称赔偿金是从5月份开始往前推12个月,不算6月份(现还在正常生产中),赔偿金是全薪(社保及住房公积金扣除前)+公司帮员工交的那份住房公积金再乘以每年一个月, 同时有些员工因为是在年前12月份进的厂,公司为了少赔偿半个月的薪资,竟然要求这些员工提前结算工资走人。

请问公司以上的做法是否有违反劳动合同法?谢谢!

咨询者:fa475240广东
[咨询时间:2013-06-04
悬赏分:
解答数:1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李永军律师
[地区:广东-深圳市
手机:18603054831
积分:351
]
回答时间:2013-06-13 17:06
李永军
因法人终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若不同意提前结算离职,公司不得强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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