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上班,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中有2个月在休病假,请问赔偿问题应该如何计算???具体情况是病假二个月已经休完了,回公司正常上班一段时间了,公司内部方案要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按劳动法规定,补偿是以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的,由于本人病休了二个月(这二个月基本没收入所得),这样的话平均工资肯定是很少的,现想知道往前推12个月能不能把病休的二个月从中剔除来计算平均工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