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发生十级伤残,在2013年终止劳动合同,现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支付一次性残次补助金与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以09年与当事人签署协议为由被拒,协议内容为单位与当理人达成和解,一次性支付赔偿金6000元(没有备注具体金额)。
根据《保险条例》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5个月的赔偿金,请问是否可以申请伸裁,仲裁是否可以胜诉,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