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上的房产,在父亲去世二十多年后作了一次变更登记,登记的是我们母亲和我们弟兄中某一人(甲)的名字。
之所以写上甲的名字,是因为其他弟兄看在他与母亲共住一起的份上,照顾了他。
后来,甲曾伪造了母亲的遗嘱(主要说母亲把这祖上的房产给予甲),要其它弟兄签字承认,弟兄中有一人(乙)签了字,但母亲没同意这所谓的“遗嘱”,没有签字。
其它弟兄也都没签字。其它弟兄也都没签字现在母亲去世了,请问乙签字的这张东西(假遗嘱)有法律效用吗?是不是会因为里面写了(母亲)把房产给予甲,而乙签字同意,因此乙原本可以继承的份额就归甲所有?我们认为没有母亲签字同意的只是假遗嘱,上面写的内容没任何作用。
乙签字至多只能表示他放弃继承,因此他的份额应该由其他有权继承的人均分,请问我们的主张有理吗?合法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