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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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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6981什么是编号?

劳动纠纷

我与公司签的劳动合同规定每天工作9小时,每周工作六天,月工资1800元,合同期限为2年。

各项社会保险交纳均以1100元的工资基数交纳的。

已工作10个月。已工作10个月现我想辞职,请问1、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发工作期间的那些加班费和少交的社会保险费;2、如果公司以签有合同为由不给加班费,我是否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咨询者:fa124886广西
[咨询时间:2010-07-07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石真伟律师
[地区:河南-郑州市
手机:13633802887
积分:102
]
回答时间:2010-07-07 14:14
石真伟
1、各地的做法不一,要看你们当地的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
2、如果按照你们当地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确定少发,你可以以此为理由要求给予经济补偿金。
殷国丰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611365654
积分:98717
]
回答时间:2010-07-07 14:32
殷国丰
你的请求都应当获得支持
北京殷国丰律师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QQ:386179688
欢迎来电来函!
梁云鹤律师
[地区:北京-东城区
手机:13264080213
积分:271
]
回答时间:2010-07-07 15:07
梁云鹤
可以要求补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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