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珠海市斗门药品供应公司,国有企业,我是法人,在今年全员经济性裁员后,我司只留用四人处理善后事宜,是独立法人,但出资人是斗门区医药总公司,5月份财务交给总公司负责,总公司又要求交出公章到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保管,要用时提出申请,这做法合法吗?现我配合总公司清理债权债务,由总公司指挥,我变为光秆司令,无任何权力.这符合法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