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地方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几年前,我和三个职工经上级批准集体承包了公司一块场地。
由于资源有限效益只够发工资。由于资源有限效益只够发工资经商议,除留守一名职工外,其他人(包括我)外出自谋工作。
承包合同我们继续执行,该交的钱一分不少,该报的资料也照报送。
现主管部门反对,请问律师,他们反对的作法有依据吗?我外出工作有法律依据吗?如果我的外出工作是合法的,烦请说说文件名称。
非常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