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十几年前我们村委会以拍卖形式确定一片槐树林坡的使用权,最后我家以最高价格获得该处林坡。村委会出具了买卖合同,手快收据。使用年限是三十年,面积七十亩。后来与我同村的杨某请求共同看护,目的在于每年能取得一些柴烧,当时由于此处林坡正处于同村杨某家门口,为了方便看护我爸就答应了,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共同看护。
今年林权制度改革,县林业局对辖区内林木普查时找到我家,拿出卫星测绘图纸说此处林坡实际面积没有七十亩,除去以前的十几年不算,将我家的这片林坡使用年限增加至五十年,并登记造册。由于此事是在林权制度改革之后,原有三十年合同已经失效,鉴于杨某在这十几年内有私自砍伐林木现象,我家就和杨某终止了共同看护的口头协议,由林业部门和村委会调解,我家一次性给予杨某看护费六百元整。有林业局工作人员出具调解协议,双方签字,杨某也开了收据。
事后杨某改口,声称当初提出共同看护时他是出了钱的,现在终止协议他要要回此林坡一半的使用权,但事实上他就没有支付过任何费用,也拿不出任何凭证。多次到我家还有路上寻衅滋事动手打人,并扬言要让我家不得安生。我爸将此事向村委会反应,村委会消极对待,向县公安机关反应县公安局给出的结论是一来没人举报,二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所以不予理睬。
在此我想请教各位律师像我家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县林业局林权证迟迟发不下来,眼看林木有些已经成才,已有人上门收购。我想请教当初林业局工作人员提出的六百元看护费应不应该给杨某?在林权证没发的情况下,就村委会当初出具的买卖合同,收款收据和县林业部门的调解协议在法律面前能不能站得住脚?如果林权证发下来了,我们取得采伐证后对林木进行砍伐出售时杨某如若再寻衅滋事该不该以相应手段维护自认权益?如果对方对手我们还击算不算正当防卫?
谢谢各位律师,希望各位律师能抽空给与解答。我在此拜谢各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