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门不予处理的,你可以不走工伤赔偿的程序,你和公司属于雇佣关系,你是单位的雇员,可以到法院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要求公司赔偿,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我于2004年5月在工厂摔伤,左臂冠状突骨折,在手术治疗中碎骨取出,并在我所在企业申报了工伤,填写了工伤表,由于种种原因,当时未作工伤鉴定,我于今年3月份离开企业,并被企业除名。
于今年6月份作了工伤鉴定,8级,拿着工伤鉴定结果找到我原企业要求工伤赔偿,企业的部门领导说我已经离开了公司才作的工作鉴定,说是过期了,不予赔偿,于是我又找到了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他们的回答也是这样说的,即不受理也不出具不予受理的相关文书,我想通过法律诉讼,可律师也说我没有不予受理的相关文书不能起诉,我该怎么办?我到底能不能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