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我已经离开之前的公司一个多月了,但离职时公司推辞说资金紧张没钱发,当时比较信任公司,就没拿工资就走了。
现在我要求该公司支付我离职前的两个月工资,但现在公司以各种我在职时的错误进行处罚,这属于不属于恶意拖欠员工工资?对此,我该怎么去做呢?因我本人现在不在之前工作的城市,如果需要向劳动局申请仲裁的话,相关的委托程序又是怎样的呢?
以上为我的问题,请给我回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