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6年进厂,2008年和2009年分别签了两次劳动合同,但两次四份合同都在厂方保管(全厂人一样都没能拿回应当持有的合同),2009年8月份才给我买社保。
本月底合同到期,老板想把工人,客户和产品转给他人经营。
有可能用原来的公司名,但实际是更换了老板,我不在续签合同应该有哪些补尝,如何计算。
另:失业保是如何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