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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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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37840什么是编号?

咨询补偿

本人2010年12月退伍后受雇于甲方,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工作时间为每天工作7小时),由甲方发放工资,后被指派到到乙单位工作,乙单位工作规定每三天有一天为值班(工作24小时),其余两天为正常工作时间,每星期休息两天,法定假期照常,以上事实一直没有实质证据书面可以证明,都是按照以前默认的规矩工作,2012年7月即将面临遣散。

现咨询如下:

1、请问本人超出的劳动合同规定的上班时间,可以要求甲方或者乙方补偿吗?如果可以补偿,应作如何补偿,根据什么?

2、本人工作的12年工龄可以要求补偿吗?应作如何补偿?

3、本人2000年12月入职,2003年3月购买社保,请问这期间3年的社保可以要求甲方补偿吗?

4、我参加工作期间法定假期照常值班,我可以要求补偿吗?向谁提出补偿?

5、请问我义务服兵役期间可以计入单位工作工龄?

咨询者:fa373901广东
[咨询时间:2012-07-03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吴君瑜律师
[地区:广东-深圳市
手机:13421398256
积分:68873
]
回答时间:2012-07-03 10:11
吴君瑜
加班费可以主,服役期间的工龄不计入工作年限。
秦林蒿律师
[地区:广东-深圳市
手机:15220115488
积分:2503
]
回答时间:2012-07-04 12:54
秦林蒿
你好,可以主张加班费,如果能证明加班的事实的话。经济补偿金只能按本公司在职年限计,向与你签合同的单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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