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住所地及公司所在地均有管辖权。负责人及股东作为共同被告。
律师:您好!2011年5月中旬我在老乡《朋友》的公司上班,他口头答应要我送些材料到公司销售。
看到他半年多不发工资,2011年九月份我辞职,离开时老板打了张欠工资〈2011年2月-8月份的工资〉及材料货款的欠条。
该公司是没有在工商局注册的,每月产值100多万元,从未纳过税,内有国家公务员参股。
请问:我应采取什么措施及方式合法要回我的工资及货款?公司负责人〈具有操作〉他的户籍不在公司经营地,公司又未注册不是合法法人,我应向欠款人户籍地还是经营地的有关部问起诉?可以连同幕后股东一起起诉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