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
爷爷奶奶生有四个女儿,把我妈妈留家里招婿赡养他们,其他三个女儿都嫁出去了,未尽过赡养义务,一直以来都是由我的父母亲赡养老人,去年我爷爷病逝,也是我父母操办爷爷的丧葬仅此一项父母就支出了几万的费用而其他三个女儿因嫁出去一分金钱未舍得拿出,,爷爷留下八万五千元的遗产,三个女儿都要来分这笔钱,把我父母告上了法庭,而法庭判决遗产分配情况是这样的,一半遗产划分出来是奶奶的,一半由我奶奶和四个女儿继承,因为我母亲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所以多分了两千元钱,其实我们家在赡养爷爷奶奶三十多年支出的费用都不止爷爷留下的全部遗产份额了。
法庭说这些是儿女应该的不用考虑的。法庭说这些是儿女应该的不用考虑的但是我父母很不容易,他们只是最普通的农民面朝黄土背朝天辛苦来的每一分钱,不是有钱人。
而姨娘有的还是生意人。而姨娘有的还是生意人我感觉很不公平合理啊---同时说我父亲即是上门女婿尽了主要赡养老人义务也没有爷爷的遗产继承权,理由是我母亲健在。
除非我母亲不在世的情况下,上门的女婿尽了赡养义务才具有继承权??这样的判决真的合理合法吗??继承法上有一句--对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人可以多分,有赡养能力而未尽赡养义务的人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可是这个多分假设法庭在遗产留下十万或者更多的数字下判决多分一百元或者一千元都可以算多分了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人的遗产了么??? 之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人是用辛苦的血汗钱为老人支出的再多的费用都不用计算考虑合理比例分配的么??而嫁出去的做生意的有钱的女儿们未尽赡养义务这时候她们一个个也能具备平等的继承权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