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 (儿童达 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你的伤情可能不构成轻伤。但你应当在公安机关申请伤情鉴定,以利于你今后的赔偿。
我与别人发生争执,对方3人,对方其中1人用铁钝器致使我的左臂伤口有1厘米左右,深度1厘米左右的伤口,但当时流了很多的血,手掌手腕部位有长6厘米,深1.5厘米左右的伤口,到医院缝了10针,大腿上也有2处挫伤.想请问我这个可以达到轻伤吗?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