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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要签保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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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22693什么是编号?

是否要签保密合同

我在一家私企从事技术工作!私企给我们签订了一份保密合同,每年的保密费是120元!合同的内容为离开本厂两年内不得从事相同的工作,2011年我就没签这个合同(之前几年签过),今年领导让我签,我可以不签吗?如果我不签这个合同,离开本厂后是否可以从事相同的工作而不受保密合同的制约呢?如果要签,我该怎样取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补充说明:
我为现在厂里技术人员,现想离职去别的厂工作。在工作期间签订了保密合同,保密费每月10元,一年给一次,2011年我没签这个合同,现在我想离职,但公司还要我签这个合同,我想2011年没签,今年也不想签,请问如果我今年不签这个合同,如果到相同单位工作,要不要遵守这个合同,会不会牵涉赔偿问题啊!下面为我公司的保密合同内容:一为维护本公司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同时也为了保障公司全体员工的共同利益,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依据公司组织章程和劳动合同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制定本规约。二本规约为公司对全体员工的职业要求,全公司上下应一并遵守。三本规约经个人签字即作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约束力。四本规约要求:(1)全体员工在公司上班期间不同工位的职工除职责要求掌握的技术和职务允许的工作范围,不得私自串岗、换岗、代岗和私下询问、打听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技术信息。(2)下班时应交清全部工作资料,并依规定向下一班办好工作交接。(3)离公司时不得带出公司内任何物品、资料,必要时公司负责人可组织抽查。(4)非作业时间,本公司人员不得向外讲解本公司生产情形及生产工艺、传输或散布技术信息、会计信息、客户信息及从事与公司内职工相同或相似的工作。(5)在公司工作期间,不得自办、合办或鼓励亲友开办与公司生产相竞争的生产项目。(6)因故离开公司(包括退休、辞退、辞职、开除、病退等)二年内不得自办或利用在公司掌握技术与他人联办与公司生产相竞争的生产项目。(7)本公司员工因故须将企业技术资料产品或相关资料带出厂区有可能发生技术泄密的不得一人进行。五如违反本规约要求(1)(2)(3)条款之一的,公司可以视情节予以警告罚款或扣发奖金的处分。六如违反本规约要求(4)(5)(6)(7)条款之一的,公司可以视情节作出相应处分:(1)未造成技术泄密的扣发工资500元;(2)造成技术泄密的,开除出公司,并赔偿公司损失伍万元(最低数),实际损失大于伍万元的按实际损失计算。实际损失的计算方式:(本公司上年销售额—当年销售额)50%.七年终公司负责人可根据本规约执行考核情况给予公司员工所承担责职的不同给予适当的奖励。平时公司按月支付一定额度的保密工资。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正常解除劳动合同离公司的,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数额的保密费,具体数额由公司按保密人员所负保密性质予以确定。八本规约如与劳动合同有不同之处,依本规约。九本规约由公司负责解释,董事会具有最终解释权。十本规约未作详尽规定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或由公司经理依本规约精神具体措施化。十一本规约自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还有请问这个合同正式吗?还有就是年终我没有收到他所谓的奖励!
咨询者:loyen512江苏
[咨询时间:201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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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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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子若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0524458
积分:347612
]
回答时间:2012-04-29 21:01
刘子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如果你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应当签订保密合同。保密合同的保密费应当按月支付,支付标准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2/3或1/2。
时长亮律师
[地区:江苏-南京市
手机:13913943192
积分:703
]
回答时间:2012-04-30 23:21
时长亮
保密费太低,签订保密条款单位要给予合适的经济补偿。不给或给的太低可以不签
梁斌律师
[地区:江苏-常州市
手机:13815066585
积分:9310
]
回答时间:2012-05-02 13:31
梁斌
要求支付保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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