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属于劳务外派于同一家外企有14年7个月,但其中经历三家外派公司时间分别是97年7月-2003年4月,2003年5月-2010年4月,2010年5月-2012年4月,请问我这种情况符合签无固定期合同吗?但公司以业务量不足为由要裁员,我能得到双倍经济赔偿吗?急!请复:ken2222@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