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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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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0744什么是编号?

我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认定无效

我是2007/11/19进单位的,公司是2008/4/12左右为我补签的。有以下疑问?

1.签定日期为公司打印的2007/11/19,我当时忘了手写实际签定日期2008/4/12,为此公司也是2008年4月份为我补交的社保,

还有公司所打印的签名日期是2007/11/19,为什么合同第一面下面有写[无锡市劳动保障局制 2008年1月]这样的字样。

另外还有,2008年的新合同法实施前,所有劳动合同都需要到劳动局鉴定且有劳动局的印章,可是我的合同上没有任何劳动局的印章,是不是从2008年实施新的劳动合同法,才不需要劳动局盖章。2008年前的旧的劳动法这点必须要盖单,是这样吗? 这样的话,我是否可以说些合同无法。

以上我是否可以认定公司所签的劳动合同无效,还是要求公司支付2007/11/19至2008/4/12这之间的双位工资人。这两点我要求哪一点比较容易实现,有没有什么条款规定?

咨询者:fa120888江苏
[咨询时间:201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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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数:1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李春华律师
[地区:江西-南昌市
手机:15970440151
积分:4271
]
回答时间:2010-05-19 17:32
李春华
只要有证据证明你是07年11月19日进公司的,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从进厂到08年4月12日的双倍工资赔偿,还可以要求公司补办这期间的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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