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应该上诉解决。
律师您好!
咨询您一个问题:
我父亲90年左右,被任命为一个大厂中的分厂厂长,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那种
当时,为了分厂经营需要筹集资金,由厂内一工人联系,其外地的一个亲戚为了获取高息,同意借款给分厂,当时,我父和该工人一同去外地取这借款一共三万,在收到这借款的同时,打了借条,但是因在外地,并且没有会计跟随,所以,没有加盖公章,后来该事竟然被我父忽略了;但该款项在我父回厂当日,即入分厂账目,现账目仍可查,同时会计和出纳均可证明;
后来,该分厂因经营不善,被撤销,我父亦被免职,后,总厂亦改制被私人收购
但近期,当年借钱给我父的那人,拿当年的借条找到我父,要求个人还钱,同时诉诸法院,经法院认定,该借条没有加盖公章,被认定为个人借款,要求我父偿还,我百思不得其解,我们有当年的账目作为物证,又有人证可证明该款项是作为工厂经营所用,为什么要个人偿还,难道法院判决不以事实为依据吗?
我父如今已经老迈,没有财产,也没有其它收入,寄居在孩子家,因该事,被判定将扣除其退休金来偿还该债务,我父甚是悲痛,没有退休金的日子,老人不知道该怎么活下去,请问律师,该处置是否合理?
我们已经收集到人证、物证,仍然还被判败诉,请律师指点,我们应该怎么办?
感谢您的帮助,向您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