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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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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0025什么是编号?

关于失业保险金

企业为用工者买了失业保险金的,企业解聘用工者后,请问被解聘者要到什么单位去领,应该每月领多少,应该按什么标准领,及要领几年。

咨询者:fa118999四川
[咨询时间:2010-04-24
悬赏分:
解答数:5]

最佳答案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04-24 12:14
魏国鹏
请到社保中心去领取失业救济金,直到就业为止,标准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支付。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回答

4
孙金栋律师
[地区:河南-安阳市
手机:13253015808
积分:531
]
回答时间:2010-04-24 11:29
孙金栋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当然应当到社会保障部门领取,期限为2年。具体你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局咨询。
吴祖华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552552752
积分:1507
]
回答时间:2010-04-24 13:20
吴祖华
电话查询114找保险金管理机构询问比问我们律师清楚明了,因为各地的具体操作还是有区别的。
刘天军律师
[地区:广东-深圳市
手机:13026615639
积分:802
]
回答时间:2010-04-24 16:32
刘天军
请参照吴祖华律师的建议处理。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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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汉卿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8611337988
积分:11931
]
回答时间:2010-04-25 13:20
杨汉卿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领取部门为社会保险机构。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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