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公共汽车法人代表。原告是公共汽车法人代表2011年原告与其他四股东达成书面的委托合同。
合同约定原告辞去经理职务,只保留法人代表资格,原告从此不过问公司的事。
合同签订之日起公司每月付给原告3000元的工资,不论经营状况如何。
自2001年公司不再各付原告工资,只写下欠条一份,欠条上写欠原告工资1000元。
此后原告一直起诉,法院不受理。此后原告一直起诉,法院不受理今年原告再起诉,法院受理了。
问原告能否拿回工资?依据什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