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困难,跪求帮助.
2003年我与四川万源市烟草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到2009年一月,烟草为了规避一些责任,我们改与劳务公司签订了二年用工合同,(合同到期时间2010年12月31日)但实际用工单位还是烟草公司.并且烟草公司没有与我们签订合同,与劳务公司的合同拿去盖章后也没有给我们一份留存.
到2010年3月底,我们聘用工经过考试后,我被淘汰,鬼使神差下与烟草公司签订了中止劳动合同书.
请问:这种解除合同违法吗?如果要求补偿,补偿时间应该怎么算,是从2003年算还是2009年?如果我不同意解除合同,这种要求合法吗,应该怎么办,我已经签订了中止合同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