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国有企业,与公司签的合同在2011年12月份就到期了,没立即补签合同一直到现在。
于2012年2月3日填写该公司的员工离职申请表,打算在3月3日离职。
(这算不算以一种书面形式提前30天告知公司?如果不是,要怎么做才算是?)
过了几天,经理告知我说上面领导不批,但说的是待定。
(我该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希望能够给予详细的解答。因为我连保存证据什么的都不知道如何做,求详细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