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你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您好!我于2011年5月入职一家工厂,固定月薪4000.但与工厂签定的劳动合同有效日期为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9月1日止,无试用期,且合同上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定为1100元每月.目前本人已经怀孕4个月,工厂却在这时以"达不到工厂的期望,不能给工厂带来期望中的利益"为由,要我休息,并要求我将手中工作交接给其他同事,不对我再做其他任何的工作安排.
我想咨询一下,对于这种情况,我能否要求工厂进行赔偿?可以的话,赔偿的标准是多少?
谢谢您百忙之中抽空看我的问题.盼复,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