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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后原单位如此拖欠工资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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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83586什么是编号?

辞职后原单位如此拖欠工资是否合理?

律师:您好!

本人之前在南宁某家电卖场做服务总台主管(签有劳动合同,未到期),因个人原因于2011年9月27日向门店经理提交了书面的辞职报告,并通过电话与主管部门, 客服部经理电话联系告知离职事宜,并请两位领导尽快安排合适人员进行工作交接,期间单位一直未有任何人员安排,本人多次与门店经理进行面谈并表明离职态度。

其以公司未有合适人选为由不予理睬!2011年10月31日,因个人原因实在无法继续留在原单位上班,已电话告知两位领导!目前本人2011年10月份工资及加班费均未给予结算,电话联系门店人事专员,其称需办理公司的离职手续后才能下发,2011年11月29日,本人回到原单位按照流程办好离职手续并到该单位的南宁分部人力资源部结算工资时,被告知本人在职期间服务总台办理的家电以旧换新业务,由国家商务厅下发的“以旧换新凭证”有丢失的情况,待该补贴结束后核查清楚工资才能下发。

根据国家商务厅要求家电以旧换新业务办理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目前据本人离职时间已有三个月,可工资迟迟未发。

请问该单位是否能以丢失东西为由故意拖欠本人的工资及加班费?该单位称东西丢失为何在本人去原单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时,各部门交接人员均在交接表上进行签字?该签字是否可作为我交接完成的有效依据?希望律师能给予解答,谢谢!

咨询者:fa312835广西
[咨询时间:2012-01-01
悬赏分:
解答数:1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张向阳律师
[地区:浙江-宁波市
手机:13362849229
积分:154
]
回答时间:2012-01-02 10:22
张向阳
你好,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工资应当按月足额发放,单位不能以丢失东西为由故意拖欠工资及加班费;按照单位的规定,你已在离职交接单上签字,可以作为完成交接的有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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