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你不需要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可以起诉要求对方保证你探望孩子的权利。
当然,如果你认为由你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也可以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起诉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当然,如果你认为由你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也可以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起诉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我和前夫2002年结婚03年生育一女孩,后双方均在外地务工,小孩随男方父母生活,2009年4月协议离婚,小孩6岁,抚养权归男方,然而自协议签订以后男方拒绝本人与孩子的一切联系,这与协议相斥,多次与男方沟通无果。
这种情况可否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该走什么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