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对你的问题,北京殷国丰律师解答如下:
合同约定退回保证金的条款是一种附条件 ,即你方需交清设施、设备、水、电、有线电视、通讯网络、物业管理等费用并提前一个月通知出租方。如果你方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则出租方有权不退还你们的其余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因此出租方不退还你们的其余的费用是有法律依据的。你们可以从1月15日发给对方书面退房通知,在2月15日要求其退还剩余费用。
如果你们履行了告知义务后,对方仍不退,你们可以起诉解决。
如需进一步咨询,可以登陆我的网站http://yinred.fabao365.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6号枫桦豪景A座6单元1001 (100053)
电话:13611365654 010-86839523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QQ:386179688
欢迎来电来函!
合同约定退回保证金的条款是一种附条件 ,即你方需交清设施、设备、水、电、有线电视、通讯网络、物业管理等费用并提前一个月通知出租方。如果你方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则出租方有权不退还你们的其余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因此出租方不退还你们的其余的费用是有法律依据的。你们可以从1月15日发给对方书面退房通知,在2月15日要求其退还剩余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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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国丰律师于 2010-01-28 10:56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