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后,单位出一份声明要劳动者签字:声明以上所提供的资料属实,所附的证明文件皆为真实副本。
如获聘任,本人将提供有关身份及资历文件等正本予贵公司作查核。
本人明白倘若故意虚报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贵公司可取消已发出的口头或书面聘约,或者纵使已获聘任亦可被即时解雇而不获任何补偿或赔偿。
请问这有效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如违反,如何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