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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
已解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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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47162
什么是编号?
丧葬费
我父亲是建国前参加工作,退休工人,2011年3月病逝,丧葬费发放标准。
咨询者:
fa275533
内蒙古
[
咨询时间:2011-09-05
悬赏分:
20
解答数:1
]
最佳答案
陈道平
律师
[
地区:重庆-南岸区
手机:18996051418
积分:15738
]
回答时间:2011-09-05 15:40
各盟市劳动(劳动人事,人事劳动)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 由于物价上涨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我区现行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明显偏低。为缓减物价上涨对遗属生活的影响,经研究,对现行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丧葬费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以下标准发给: 具有城镇户口的,配偶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按25%发给;非城镇户口的,配偶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按2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企业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 以上标准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执行;按上述办法计算的离休干部遗属生活费低于内人险字(1996)6号文件规定标准的,按6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三、本通知下发后,遗属原享受的各种补贴停止执行。 四、遗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所需费用按现行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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