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内蒙古一药厂国有职工。1986年工作,1998年企业租赁给私人经营,2000年卖给私人继续经营。
对职工没有任何补偿,说法。2006年我自动辞职与私人老板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主管局盖章,备案)。
2011年企业再次被卖破产。请问我可以得到那一部分补偿?谢谢您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