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4年1月1日与公司签订了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09年12月31日。
合同约定我任研发部部长,月薪5000元。合同约定我任研发部部长,月薪5000元2006年2月5日,合司党委通知免去我的研发部长职务,任我为计划科副科长,并以在什么岗位领什么工资为由将我的月资降为3500元,2009年6月20日又以工作需要为由免去我的副科长职务,任我为一门市部副经理,月资降为2000元,以上变动均未订立变更合同。
2010年6月。2010年6月我以公司党委主体不合格,未经协商一致,不订立书面合同,单方变更无效等为由申请仲裁,请求继续履行原合同,赔偿损失,支付部长级的双倍工资等。
被以超过一年的仲裁申请期间为由通知不予受理,我不服向法院起诉,,咨询律师后。
认为无胜诉把握,于是接受调解并订立如下协议:1、被告补偿8000元(不在调解书中表述),2、被告确认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3、我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但和解协议误将门市副经理,写作经理。但和解协议误将门市副经理,写作经理法院据此制作调解书,并已送达。
我反复思考,认为自己太吃亏,经与朋友研究。我反复思考,认为自己太吃亏,经与朋友研究拟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4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6条规定再次申请仲裁,请求1、将副科长确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理由是该时段在08年1月1日后实际履行至2009年终止,超过一年,应视为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副科条件继续履行。
2、按副科标准自第一次申请仲裁向前一年之日起支付双倍工资并加付25%的赔偿费用,并连续订发至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
3、终止2010年后的事实(副经理)劳动关系。3、终止2010年后的事实(副经理)劳动关系我想二害取其轻,能够要回副科也不错。
现紧急向专业律师求助。现紧急向专业律师求助问,1,终止2010后的事实劳动关系后,会不会产生不利后果?2、原请求是按部长提出的,现按副科提出,文字表述一样,请求相同吗?违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3胜诉的机会大?还是败诉的机会大?还有别的办法吗?多谢赐教。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