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4月18日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家工厂做 临时工(属外发的,就是在厂里拿货回去做),未签订用工合同,也未提前约定发放工资的具体时间,外发负责人说是每月18至20日发工资(她已于6月10辞工离厂),但不确定。
工厂还有规定在每周三下午15:30到16:00可以去领工资。
(工厂以每月25号到次月26号为一个工作月来计算工资,我4月18日至25日的工资已于5月20日领取)
请问:1. 4月26日至5月25日的工资,过多长时间不发可视为工厂拖欠工资?
2. 如果到了可视为拖欠工资的时间,工厂以不良品未返工完为由为不发工资,是否是无故拖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