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当厨师的,我在该公司饭堂工作1年零7个月,公司不但没有为我买社会劳动保险而且在无任何工作守则。
我接到上司的工作安排下,接待了为公司临时服务的工作人员,但是人事部文事人员认为我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捏造的我在职期间工作上的错误,诽谤我工作中出错,要解雇我。
该公司在我接待了为公司临时服务的工作后才发员工手则,因此他们认为我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他们没有遵守劳动法,在本人无犯错情况下立即解雇我,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赔偿处理。
这是非常不合理的。这是非常不合理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
经过劳动仲裁裁决判决,判决只赔偿两个月工资并扣发奖金。
你说我该怎么办?我想去法院起诉,不知起诉书如何写更加有分量!







